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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导纳米: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江苏微导纳米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制股权的人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
(一)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司
(二)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权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
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额外支出;代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使用;公司委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来投资活动;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第二章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
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
第八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垫
付费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和另外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
第九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第十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另外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
等条款明显低于市场中等水准,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输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企业的独立性。控制股权的人在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
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企业的独立决策。不可以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等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第十四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五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如实
第十七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第十八条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第三章防止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按时进行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以及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
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不是真的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不是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
勉尽责,对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
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另外的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
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
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违反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第二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控对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方担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公
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另外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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